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资格 > 物业管理师 > 备考指导 > 浏览文章

广东中山:物管有瑕疵 业主判付8成物管费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1 阅读:

:楼下业主在露台上加盖顶棚,楼上的业主认为影响安全,而且物业公司不作为,因此拒交物管费。南都记者昨日获悉,中山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业主缴纳8成物管费。

被告:楼下违建,物管无补救措施

马某是中山市东区某小区业主。2007年9月,马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他每月每平方米需缴纳2 .3元的物管费,迟交物管费将按每天3‰交纳滞纳金。但是从2010年起,马某开始拒交物管费,理由是他认为由于物管公司存在严重失职。他家楼下的102室业主在二楼露台上加盖了玻璃顶棚。顶棚上端通向三楼公共走廊的窗户,另一端连接302室阳台,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马某称,他多次向物管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拖欠物管费一年后,小区物管公司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物业管理费、梯间电费、滞纳金合共13938.09元。

一审:不能拒交物管费

在法庭审理中,马某可否以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而拒绝交纳物业费?这成为庭审一大焦点。马某认为,物业公司对物业内外装修及露台私搭乱建负有管理责任。而物业公司则称,他们已经就102房加建玻璃顶棚的问题,要求102房的业主拆除,但该业主不同意。另外,物业公司也到城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法院一审认为,一般来说只有在物业公司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时,即其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项目或提供的服务质量很差时,业主才有权进行抗辩。马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或提供的大部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至于马某认为102房业主加建玻璃顶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马某需支付物业服务费7469 .70元、梯间电费177.54元及违约金。

二审:可适当减免20%的物管费

马某表示不服,向中山中院提出上诉。中山中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阻止该玻璃顶棚的建设,并主动、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给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虽然物业主张其履行了上述法定职责,但并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物业公司造成的安全隐患确实给马某的正常生活、居住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中山中院终审判决,酌定马某尚欠物业服务费用可适当减免20%的幅度,至于其余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对应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马某仍应当支付。

网友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