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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关键数字助记(14)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6 阅读:

25%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财务指标;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股票的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5、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7、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8、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0%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5、上市公司配股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6、上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内幕信息

7、上市公司收购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2)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中,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