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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引发漏水纠纷 业主维权被判支持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2-12 阅读:

:丁先生住在北京市密云县城西侧的一个老旧小区中,该小区的在统一整修之前,存在楼顶漏雨的情况。2012年7月份的暴雨期间,雨水从楼房屋顶漏至其家室内,造成其室内财产损失。

丁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均以屋顶防水的施工队应当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物业公司经理也曾多次找到施工队负责人进行协商,三方因数额未达成一致,此事久拖不决。丁先生将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丁先生诉称,被告物业公司负责其所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2012年7月及其后下雨的过程中,雨水从楼房屋顶漏至自己家室内,造成窗台木质包边开裂、厨房门框开裂、墙皮脱落等装修损失,床被雨水浸泡受损。因被告物业公司有维修楼顶的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和床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居住的楼房属于其单位物业服务的范围,原告房屋漏雨的情况属实。因该楼楼顶的防水在2012年3月由物业公司和物业公司隶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给了张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楼顶防水在保修期范围内,应由张某赔偿其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对损失的数额经协商达成一致,均认可损失的数额为2500元。但被告物业公司仍以张某的施工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业主,被告作为物业管理者,双方已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因雨水从楼房屋顶漏至原告家室内,导致原告室内装修、床具等受损,被告未尽到及时检查、维修楼顶的义务,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之辩解意见,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丁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该判决,丁先生家与物业的漏水纠纷已经妥善解决。法院向被告物业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在管理该小区物业服务方面存在安全措施缺失、监管措施缺失、应急预案缺失等问题,应加以重视。并提出“做好防汛应急预案、全面加强安全建设措施、安排专人疏导安抚业主、建立责任保险制度”的司法建议。被告物业公司经研究后进行了内部整改,并向法院发出了相关司法回函。

至此,该案已妥善解决,该小区物业服务得到相应的改善,在经过统一整修之后,该小区的环境水平和楼房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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